省委貫徹落實三中全會《決定》的《意見》,會給法治江蘇建設帶來怎樣的變化?記者就此採訪權威人士。
  完善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
  “此次省委意見提出完善重大事項討論決定製度,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能等舉措,都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完善與健全。”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副主任曹遠劍說。
  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是人大的四項職能,這其中,決定權的落實一直較為薄弱。省委意見特別強調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特別明確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要求各級政府在出台重大決策前向本級人大報告。曹遠劍說,人大重大事項討論決定製,雖在全國人大文件里早已提出,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將其寫入黨的文件,省委意見也是如此,這無疑進一步強調人大的權力地位,強化人大職權的剛性。
  《意見》還明確“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省人大即將推出實施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工作方案。省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預算工委主任趙耿毅說,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內容,但目前基本停留在程序性監督層次,與全口徑預算決算管理的要求尚有差距。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的工作方案,排出督促政府編報全口徑預算決算的時間表,明年將重點推進社會保險預算編製,提交省人代會審查批准,從而初步建立較為完整的政府全口徑預算體系。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也將全面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範圍。
  《意見》還提出,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省轄市成為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市。曹遠劍說,擁有地方立法權,有些事權可自主決定,將有力調動地方經濟社會管理的積極性。
  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
  如何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意見》做了具體部署。省政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程玉松認為,深入推進政協協商民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發力:
  推動政協政治協商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協商是重要民主程序,凡需經協商的重大事項不協商不決策的理念,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研究制定加強政協政治協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協商什麼、與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具體要求,實現政協職能與黨委政府工作規則和程序的有效銜接。
  在總結經驗中拓展協商形式。對開展比較規範的協商形式,如專題協商和提案辦理協商,下轉A3版
  上接A1版要認真總結成功經驗,使其更加完善成熟;對開展還不夠充分的協商形式,如界別協商和對口協商,要積極探索實踐,使其活躍有序地開展起來。同時,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
  提高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人民政協發揮作用、協商議政,不是靠“說了算”,而是靠“說得對”。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廣大政協委員、各界人士要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重,從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有利於推動科學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出發,敢於講真話、實話、負責任的話。
  依法構建約束權力的“籠子”
  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沈國新認為,《意見》明確要求完善規範性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機制,抓住依法決策的核心環節,這就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就重大政策、重大項目、重要事項等作出決策前,首先必須咨詢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看看有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有關事項符不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決策過程符不符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程序規定。
  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完善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機制的一項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年來,各地黨委政府通過聘請法律顧問或內設的法制工作機構,為相關重大決策的論證、重大項目的前置介入提供法律咨詢。但沈國新坦言,在這個過程中,各地行動步調並不一致,聘請的法律顧問人員的職業素養也參差不齊。《意見》明確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下一步,我省要對法律顧問制度中的人員聘請資質要求、參與決策事項範圍和相關的權利義務等方面作出專門的制度化安排。同時,將進一步加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力度,對不講民主、違反法律和程序、決策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問責制度追究主要領導和主要決策者的責任。
  《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沈國新介紹,近年來,我省探索建立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機制取得積極進展。睢寧縣、興化市編製“權力清單和流程圖”,豐縣探索建立以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為核心的規範鎮級公權力運行的制度體系,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方面做出有益探索。落實省委《意見》,要進一步放大試點縣(市)的效應,按照制約和協調原則科學配置權力,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真正做到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本報記者 王曉映 沈國儀 任松筠
  (原標題:法治江蘇建設又出一批實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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